托运条款
港际物流托运条款:
1、本托运单上之“承运人”是指敝公司、分公司及其雇员。“托运人”是指托运人及其雇员或交货人。
2、托运人或其交货人在本托运单正面签名,表示托运人及交货人同意接受本托运条款约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本托运条款履行。
3、为使托运人得到较好之保障,承运人建议托运人购买货物保险。
4、托运人不得托运以下物品:货币及金融票据,爆炸品、武器、军火或其零配件、易腐品、赌博用具、动植物、宗教及政治宣传物、淫秽、色情资料、药品、酒类、古玩、邮票、珠宝首饰、贵金属、假冒名牌或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粉末状、液体状、放射性物品、烟草、IATA禁运物品(包括易燃物或危险品)及有关地方、国家所列明的禁运物品。托运人托运上述物品,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托运人应对托运货物及标识(包括货物在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合法性负责。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收件人名称或姓名、地址、邮编号、联系电话号码、货物名称、重量、数量等信息;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适合安全运输需要的包装。
6、需要办理托运货物(包括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供承运人,如因托运人未履行本条款造成承运人损失或费用增加,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增加的费用。
7、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于货物托运前支付运杂费,逾期按运杂费总额每天的5‰支付违约金,托运人还应当支付承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关税、更改地址费、偏远地区附加费、仓租费、因收件人或货物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退回始发地运费、自政府罚款以及其它杂费,否则承运人可留置货物,并在10日内自主处理货物以清偿运杂费。托运人向承运人明示由收件人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8、承运人按通常的作业程序竭尽全力提供高效服务,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取件、运输或派送过程中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承运人对由于托运人对货物申报不正确、包装、保护、标识或托运地址等不当或不完整、电子或类似物品对货物产生的电磁破坏、收件人或者其他人员之疏忽等情形引起货物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托运人未付清运费,承运人有权对任何索赔均不受理;所有索赔需于收件人收件日起计30天内由托运人书面提出,同时需向承运人提供本托运单复印件,否则概不受理,并视为承运人已交付货物,索赔事实不存在。自托运之日起60日内,无法电话联系到收货人和托运人导致货物滞留,承运人将该票情况在承运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收件人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的处理方式并缴纳承运人提出的仓储等费用,否则承运人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的赔偿额按托运人受影响的货物运费二倍计算,但文件每票最高赔偿额为港币50.00元,包裹每票最高赔偿额为港币800.00元;索赔不适用于对托运货物之间接损失和可获得利益损失,同时甲方不承担货物因航班延误或航班舱位问题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抵消。
10、承运人为了更加安全快捷运送货物,可以委托他人承运。
11、本条款与另签的合同条款不一致,即使合同在本条款生效之后所签,均以本条款为准。
12、涉及本票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当向承运人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协议对管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